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10913003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湘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1年长沙市美丽宜居村庄验收评估采购项目(一)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913003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1-09-30 —— 2021-12-10
3.2 履行地点: 对长沙县、浏阳市、天心区、开福区2021年创建的美丽宜居村庄进行验收评估(约487个)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需提交的评估结果应包含一下内容: ( 1)长沙市“美丽宜居村庄”现场评估记录表; ( 2)美丽宜居村庄建设项目明细及投资表; ( 3)对照项目管理检查资料目录,反馈美丽宜居村庄对照“五美”标准和项目管理存在的不足; ( 4)每个美丽宜居村庄现场拍摄照片10张以上(包含美丽宜居村庄今年创建重点项目实景图、筹资筹劳筹料公示榜等)以及收集主要项目建设前、中、后的对比图(主要项目不少于3个,需根据委托方要求主动拍摄和收集,彩印装订成册); ( 5)各区县(市)汇总及分区县(市)的2021年美丽宜居村庄项目评估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长沙湘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8201010000018026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772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评估工作完成,且甲方验收合格后,凭正式发票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及时为乙方提供与审核有关的所有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如果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补充资料,亦应及时提供)。 (2)、确保乙方不受限制地接触其认为必要的甲方等内部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3)、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乙方将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主要事项清单。 (4)、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乙方审核人员的交通、食宿和其他费用自理。 (5)、甲方有权随时抽查和复审中标单位的评估工作,乙方应积极支持配合;当委托方抽查复审结果与中标单位结果有较大差异时,乙方须按要求整改评估工作。 (6)、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违反相关法规准则,造成不当后果的,甲方将保留追责权利。 (二)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1)、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验收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发表意见。 (2)、按照约定时间完成验收评估工作,出具验收评估报告。 (3)、除下列情况外,乙方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项目单位申报信息予以保密: ① 法律规定允许披露,并取得甲方的授权; 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④ 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⑤ 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4)、乙方应保持严格的独立性,不得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获知的信息或者便利性,为不符合条件的项目或单位出具验收通过的评估报告。 (5)、本项目采取经费总包干的方式,包工、包车辆费用、包差旅费用、包安全责任,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乡镇村开展验收评估,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开展验收评估工作,须及时向甲方报告。在服务期内,乙方参与调查的人员要求相对固定,凡出现调查人员有2人及以上变动时,乙方须提前2天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调查人员。如乙方出现私自更换调查人员的情形,且拒不接受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7)、乙方须保证评估人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和索要被评估对象任何形式的红包礼金,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1乙方所交付服务成果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在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7.2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向甲方偿付合同总额的0.1%的违约金。如乙方逾期达3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7.3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0.1%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 甲乙双方 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甲乙 双方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补充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且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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