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证载权利性质均为出让/商品房,证载用途均为零售商业用地/商业,其中:不动产权证号:浙(2024)金华市不动产权第0043488号,证载房屋建筑面积为278.41平方米,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为89.94平方米。 2.竞买人在竞买前须到房地产登记部门了解自己是否符合本地区住房购买政策的规定,由此引发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等情况,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均由竞买人自行承担。转让标的的规划用途、落户情况、标的房产所涉相关政策等须由竞买人自行了解确认;转让标的能否落户,转让方和交易所概不负责。 3.本次转让标的房产无抵押,但在租赁中,原租赁合同截止日为2028年3月16日。原有租赁合同继续合法有效,竞买人须承继转让方在原有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权利与义务,遵守原有租赁约定,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原有租赁合同,不得干扰承租人正常经营。 4.房屋权属过户前及过户当月产生的应收租金由转让方收取,过户之日起次月产生的租金收益归属受让方。转让方已预收整期租金的,于过户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租期租金折算转至受让方。标的房产以展示看样时的房产现状进行转让并按交付时实际现状交付,本次转让标的房产公告面积、用途、性质、坐落等均为证载信息,如遇公告面积、用途、性质、坐落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 5.本次转让标的为国有房产,如房产交付前存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由转让方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转让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受让方不得以此为由反悔,或要求交易所进行清理、修理和赔偿,亦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 6.竞买人→受让方→不动产权证登记人必须一致,如因不一致而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的,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后果。竞价成交后,因受让方的原因造成房产无法过户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 7.转让方和交易所对房产的品质、结构,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一切以展示看样时的现状为准。转让方、交易所不作任何承诺,亦不承担任何售后责任。交易所对标的的介绍(包括宣传资料、平面图纸等)仅为方便竞买人了解标的,如和实际情形有差异的,皆以实际情形为准。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表示对标的现状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缺陷)无异议。 8.竞买人在竞价前须对房产的现状进行认真实地查勘,对房产的质量、结构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周详的了解,竞买人应在竞买前明确标的房产属地范围及标的指向,确保对标的不存在误解,不清楚的或有疑惑的应向交易所或转让方咨询;未经咨询看样或因自行前往勘察产生对标的误解从而导致的后果,一切责任由竞买人自负。现场勘察时间为信息披露期间工作时间;联系人:章女士139****3830。 9.本次标的房产转让由金华产权交易所采用“浙交汇”系统组织竞价交易,竞买方报名、竞价等有关具体操作流程及步骤在公示附件《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文本中均有详细介绍,竞买方须详细阅读并理解《竞买和承诺及规则须知》相关内容。同时交易所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报名、竞价、交易有关的电话咨询、现场指导等一系列流程服务,如因竞买方未向交易所咨询或未经指导导致对标的缺乏正确认知、理解以及对系统交易产生的误解、操作等,一切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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