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万泰厨卫有限公司年产水暖卫浴产品3000吨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6年8月25日—2026年8月3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万泰厨卫有限公司年产水暖卫浴产品3000吨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仑苍****路****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万泰厨卫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省晋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公司利用自有土地,占地面积9636.6m2,新建2栋厂房,建筑层数均为5层;****楼,建筑层数为7层。拟投入建设水暖卫浴制品生产线。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网纳入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生活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符合《****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网纳入南安市西翼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中表1和表4一级A标准后排入西溪。
6.2废气
项目1#厂房的锌合金熔化、压铸、1#厂房抛光工序产生的废气有组织排放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关规定的排放限值;部分压铸机熔炉采用天然气燃烧加热,天然气燃烧会产生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中相关规定的排放限值。
项目2#厂房的锻压、2#厂房抛光、喷漆漆雾、静电喷涂粉尘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排放标准限值;2#厂房的锻压工序,锻压铜软化天然气燃烧废气按照《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规定的限值执行,烟气黑度参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标准限值。
项目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与锻压废气汇入同一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故排气筒DA004排放的颗粒物从严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颗粒物相关排放限值。
项目2#厂房的冷镦工序产生的油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参照《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中表2“油雾”排放限值,冷镦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参照《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中表1相关排放限值。
项目2#厂房的注塑成型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
单)表4中的相关标准;2#厂房的喷漆、烘干、静电喷涂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符合《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标准,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
项目颗粒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SO2、NOx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标准;非甲烷总烃厂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和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的限值要求。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自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后,东、西、北侧厂界噪声值均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南侧厂界噪声值均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熔渣、金属边角料、废滤芯、金属不合格品、金属沉降粉尘、袋式除尘器收集的回收尘、塑料边角料、塑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执行处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切削液、废冷镦油、漆渣、喷漆废液、含油抹布及手套、静电除油器收集的废油、沾染切削液的废金属屑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执行处置。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区,由生产厂家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2805
地址:****中心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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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地址:https://www.ysbid.com/view/2485/NAEkR6ABLRKCxEZfqQK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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