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沙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标段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建设及配套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10310026-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建设项目标段一(地质灾害隐患点建设及配套服务)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采购人地址: ****道****号****楼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898****大厦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注:具体数量受隐患点的治理或核销影响,可能有减少。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1)设备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 设备技术参数等要求符合自然资源部颁布的《地质灾害专群结合监测预警技术规范》、《地质灾害监测数据通讯要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数据库建设规范》、湖南省地灾视频监控(28181协议)对接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出于对前端在线监测设施和视频监控设计需要以及安全性因素考量,需要在物联设备的汇聚端增加视频准入设备的部署,保障安全可靠,防止非法入侵。具体设备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监测预警设备清单及参数要求
(2)隐患点监测设施安装要求 1)基础施工要求: ①对采用地埋件安装立杆的监测设备,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上端为地脚螺栓螺纹,下端为防拔结构;在保障稳定性需求前提下,可采用预埋箱、地插胀杆等新型绿色安装方式。地埋件应保持水平,上端与监控立杆法兰盘应可靠配合。 ②对采用混凝土浇筑安装立杆的监测设备,立杆长 2m 时混凝土底座长*宽*深不小于 500mm*500mm*600mm,立杆长 3m 时混凝土底座长*宽*深不小于600mm*600mm*800mm,立杆长5~6m 时混凝土底座长*宽*深不小于800mm*800mm*1000mm。 ③对于地插胀杆式的新型安装方法,应保证钻孔直径不小于胀杆直径,地插部分长度不小于 600mm,地插深度不小于 600mm。并采用原位土和泥浆填充空隙,保证仪器安装稳定。 ④***平台长、宽不小于400mm,露出地面高度不小于200mm。 ⑤采用悬挂安装的仪器设备,应配备仪器安装背板,并安装不少于3颗φ6mm的膨胀螺钉固定。 ⑥对需要采取避雷措施的监测仪器设备,基础施工时应预先埋入接地电极。 ⑦电子显示屏室内悬挂安装。雨量传感器不锈钢材质,传感器支架铁喷塑或不锈钢,高度不低于2米。 ⑧太阳能供电系统功率不低于8V/50W,蓄电池不低于30AH。 ⑨视频站立杆需采用Q233热镀锌钢管,长度需满足现场监控需求。需提供通话对讲附带硬件设备。 2)设备安装要求: ①根据方案定位要求,将对应类型的传感器安装在指定位置。 ②雨量计安装时,应用水平尺校正,使承雨器口处于水平状态,且安装高度选定后,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历年降雨量观测高度的一致性和降雨记录的可比性。连接雨量计的信号线屏蔽层应悬空。雨量计引出的信号线一般应采用线管保护后入地,尽量避免架空。基座的设计应考虑排水管和电缆通道。 ③GNSS 立杆直径≥140mm,管壁厚度≥3mm,并加装防雷设施。 ④裂缝计在灾害体主裂缝位置应尽可能垂直穿过裂缝安装,拉绳必须通过保护管进行保护,激光式裂缝计标靶必须固定,且标靶面积不小于500mm×500mm 。 ⑤ 倾角计、加速度计等应将传感器埋入浅层或固定在灾害体表面及水泥台上,以便准确反映灾害体变化。 ⑥需配备太阳能电池板的仪器设备,应将太阳能支架固定在立杆上,并确保太阳能板受力均匀,朝向为南向。 ⑦采用外置传输天线的设备应通过机箱预留开孔固定在机箱外侧。 ⑧设备安装完成后,应整理接线,收纳美观。对安装的所有监测仪器支架进行接地电阻测试,达到防雷设计规范。 ⑨设备安装完成后,现场应统一安装普适型地质灾害监测仪器标识牌及设备二维码,***平台可识别设备信息和监测数据。 3)其他要求: 根据《地质灾害普适型仪器监测预警点建设与运维预算标准(试行)》(2022年11月)文件说明,地质灾害监测点建设包括了监测点建设(设备)和监测点建设(安装)两部分主要内容,其中的具体内容如下: 设备及材料(含监测设备、SIM卡、围栏等)采购、包装、运输、保险费、保管、设备检测检验、基础施工、设备安装、联调联试、监测点验收(初步验收、最终验收)以及实施过程中所需采取的安全文明措施等,土地占用协调及青苗补偿,内业资料整理,编制报告。其中,立杆高度、管径、厚度及仪器性能参数满足《地质灾害普适型仪器监测预警规范》中相关要求;监测站标识牌满足《地质环境监测标志》(DZ/T0309-2017)标识警示牌要求;监测站宣传栏指的是介绍灾害基本情况、监测设备布设情况、群测群防员等防灾责任人、避险撤离等情况的警示牌。 (3)设备交付日期要求 2026年11月30日之前所有设备完成安装调试并上线运行 (4)服务周期要求 自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提供3年或以上的检测设备通讯、维护和数据服务 2.人员配置要求以乙方投标文件中配备的人员配置为准。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以乙方投标文件中配备的设施设备为准。 4.其他要求(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安装调试 1)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2)乙方须将所有产品安装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设备安装后所有设备安装情况需反馈给甲方并列举验收货物表,待甲方确认,并通过验收。 4)乙方在安装过程中导致设备损坏以及非正常情况下损坏由乙方提供维修或更换。 (3)第三方服务内容 1)预警响应:隐患点预警信息的准确性需要进行必要的核实,因此在系统运营过程中需要实施必要的第三方预警响应服务,主要工作内容为接受隐患点预警信息,野外应急调查,野外值守,数据整理分析,提出处置建议,编写应急调查报告;常规监测数据整理分析;编制专报、月报、季报、年报、成果报告等。 2)监测点设备迁改:对于已建设完成监测的隐患点,由于地质灾害的状态可能会有新的发展变化,原监测点位的设计可能不再合理,需要经过地质专家巡查分析,现场勘查测量后,进行评估,必要情况下需要对原隐患点的监测设备的具体安装点位进行重新设计、移位和安装,匹配现场环境的发展变化。(本项目总预算已包含按每年约25%比例的点位需要进行重设计、安装进行预估的费用,但项目最终需按照实际重装数量进行据实结算) 3)设备运维质保期内提供免费运维,保障设备、系统功能正常使用。 (4)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三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5)售后服务 1)定期维护计划,列举相关维护方案。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4小时内排除故障,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乙方应以低于维修时配件市场价格的80%优价供应,不得任意提价,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附件及零配件、备品备件的要求:供应商应将清单中的产品需免费提供的所有附件、备品备件列明清单,在交货时一并提交。质保期内,产品维修所需零备件,由乙方免费提供。质保期后,当甲方在产品使用过程中,需要更换任何零配件时,乙方应及时优惠的提供给甲方,并派专业人士进行更换、维护。 (6)沟通对接 乙方在标段一建设、运维全流程期间需充分与标段二(***平台开发及信息集成)***平台相关负责进行沟通、对接,确保设备数据可以及时、安全、***平台,确保整个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7)档案和资料管理要求 涉及本项目的资料应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及甲方的要求进行归档管理,过程资料应齐全,成果资料的整理、提交和归档和使用应符合市资规局、市数据局和其他相关单位对项目管理的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据实结算,工作量以乙方实际产生的工作为准,单价以乙方各分项投标报价为准,但最高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 2.付款方式: 2.1付款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涉及区县(市)分局 2.2付款方式:签订合同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市级财政支付104.7万元,区县市财政支付104.7万元);初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55%(市级财政支付191.95万元,区县财政支付191.95万元);竣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5%(市级财政支付52.35万元,区县财政支付52.35万元)。 注:以上支付金额为中标价金额,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据实结算的方式,实际支付总额按初步验收后各区县实际完成工作量确定,由市级财政和区县财政平均分摊。 2.3付款人说明:本项目由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支付项目建设费用的50%)、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支付其项目建设费用的50%)。 2.4合同签订:本项目由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确定中标人后,乙方分别与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浏阳市自然资源局四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比例分阶段付款。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建西路支行(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4305017944360000076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1 —— 2030-11-30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本项目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长智慧办发【2022】9号)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阶段包括初步验收、试运行(12个月)和竣工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② 具体验收程序 乙方将所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由甲方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进入试运行阶段,时间为12个月。试运行阶段结束后设备能正常运行,则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长智慧办发【2022】9号)的规定,报长沙市数据资源局进行竣工验收。 ③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纠纷原因来自乙方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④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乙方返工直至验收合格,有关返工、再次验收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无条件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实施,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工作内容,按期提交项目成果资料,配合甲方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长智慧办发【2022】9号)的规定,报长沙市数据资源局完成项目的竣工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乙方自本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提供3年或以上的监测设备通讯、维护和数据服务。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乙方应负责在项目验收前将项目的全部有关商务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甲方,商务验收的内容按照《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阶段实施细则》(长智慧办发【2022】9号)的规定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符合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其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2.项目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以及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5.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保障项目按时顺利实施。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成果,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审查及报批工作。 5.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6.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7.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8.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1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10 %。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乙方逾期提交成果超过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赔偿甲方所有损失。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4.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还应按本合同第十条第3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返工三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乙方应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3 %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乙方应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5 %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6.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导致甲方造成损失或者侵害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乙方应同时承担合同总金额2 %的违约金,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高于约定的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对任何方的法律责任。 7.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对甲方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5 %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9.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0.若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甲方因维权产生的包含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在内的一切维权费用。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
微信公众号(订阅通知)
本公告地址:https://www.ysbid.com/view/393/dkzE0qABni4p5U9Xu1ba.html
微信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