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材料如下:(1)审核资料封皮(包括项目名称、包号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邮箱等内容);(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实行“三证合一”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4)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5)供应商近一年内任意1个月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保资金的凭证或提供“能够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书”;(6)供应商近一年内任意1个月的纳税证明或提供“能够依法缴纳税金的承诺书”;(7)需提供企业近一年(2024年度)银行资信证明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完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书”;(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注: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提供原件(现场核验完退回)及原件的复印件壹份并胶装成册(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1)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扫描件、公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彩喷件等一律不视为原件。(2)证件原件的复印件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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