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业大厦户外大牌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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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报业大厦户外大牌广告经营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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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6HCFCA00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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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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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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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日报传媒集团(合肥日报社) 联系方式:0551-642449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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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话: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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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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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6年3月11日9:00始至2026年3月31日10:00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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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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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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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业大厦户外大牌广告经营权 |
2年(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2年) |
22万元/年 |
2.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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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中路288号合肥报业大厦西侧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用于广告发布。广告牌大小约为:高30米×宽15米。广告牌尺寸仅供参考,按现状移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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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用的50%,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再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的30%,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再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的20%。以后每年按第一年时间节点支付费用。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经营费用的10%,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合作期间无任何违约,合同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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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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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业绩要求:意向受让方自2024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户外广告经营业绩,且单个年度内广告经营累计合同金额不少于50万元;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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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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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应于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经营标的,并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标的广告牌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仅有广告经营权。受让方不得对标的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收所有合同款项。 3.受让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4.受让方以合肥报业大厦西侧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经营权为载体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限或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期限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经营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同时,委托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如因此给委托方造成实际损失,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受让方补足。 5.转让期间,受让方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所有广告内容须经委托方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以委托方指定为准,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 7.受让方须自行确保广告牌版面及所发布内容,拥有合法使用权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如因受让方广告牌版面或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受让方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 8.受让方实施作业前须向委托方备案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作业,期间的人员安全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广告牌设施如有树木枝干或其他异物遮挡影响到广告牌发布效果,受让方自行协调解决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必要时委托方予以协助。受让方在日常广告施工过程中,需及时告知委托方广告牌安全状态。 9.合同期内,广告牌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由受让方负责。 10.受让方自行承担广告上刊、下刊施工安全,并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制作费、施工安装(或拆除)费、电费、树木(或异物)遮挡修剪费、广告罚款等。 11.合同期内,如因故要求拆除、改造广告牌,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广告牌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按实际使用天数据实结算转让费用(=年转让金额/365天*实际使用天数),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2.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转让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3.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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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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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解密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小组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受让方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受让方。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由评审小组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受让方。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评审小组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受让方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小组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意向受让方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交易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竞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竞价文件的组成部分。评审小组不接受意向受让方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因意向受让方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小组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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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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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前须知 |
1.意向受让方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需使用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电子证书(简称CA),新办CA详情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2.意向受让方查阅公告后,如参与本项目,则须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公告期限内完成“交易信息填写”,并编制加密竞价文件并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递交。3.参与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非项目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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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受让方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小组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交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注意事项: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受让方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按公告约定退还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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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 4.业绩证明资料 竞价文件中须提供:合同扫描件。业绩合同须提供关键页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甲乙方名称、项目名称、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金额、户外广告、项目合同签字盖章页等评审要素有关内容。 注:若提供的业绩合同未能明确反映出本公告所要求内容的(如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日期、户外广告等),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否则评审小组不予认可。 特别说明: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单 备注: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电子签章。详见《竞价文件格式》(本公告上传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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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受让方请注意:①意向受让方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受让方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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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26年3月31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受让方须知 (1)意向受让方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意向受让方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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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2.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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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及地点 |
1.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2.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备注:意向受让方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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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操作规程》(本公告上传附件2),意向受让方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小组将按不利于意向受让方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小组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受让方,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受让方、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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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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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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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费用,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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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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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成交总价(经营期内的经营费用总金额)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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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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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www.ahggzyjt.com、https://www.haee.com.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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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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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刘先生;联系电话:印刷广告招标采购https://www.ysbid.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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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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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742(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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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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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本合同所称的“经营费用”是指甲方转让下述广告经营权给乙方而获取的报酬,也是乙方需要支付给甲方的转让价款。
第一条:项目概括及范围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中路288号合肥报业大厦西侧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经营权,用于广告发布。广告牌大小约为:高30米×宽15米。
第二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 年,甲方自 年 月 日起将经营广告牌经营权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合同到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续签2年。
第三条:经营费用及支付时间、方式
(一)首年经营费用为人民币 元,递增情况:无 。经营期内经营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
(二)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用的50%,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再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的30%,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再支付第一年经营权费的20%。以后每年按第一年时间节点支付费用。
(三)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一)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
(二)如乙方经营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退还乙方。
(三)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经营期间应承担的经营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五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拥有经营广告牌的所有权和合法手续。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广告牌设施和发布广告行为。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遇城市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和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收回广告牌的,甲方应当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退还转让费用或其他方案。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仅有标的广告牌广告经营权。
2.乙方所发布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取得广告牌运营权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规格、尺寸、形式和要求发布广告。遇市政府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应按照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发布相关内容的公益广告,占用广告牌的时间按实际占用时间对经营期顺延。
4.乙方根据需要改变或增扩广告版面,需告知甲方和有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建设费用。乙方不得转让、抵押和赠予全部或部分广告牌或运营权。
5.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广告内容和表现形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修改。
6.如遇社会责任性与任务性广告发布,甲乙双方明确广告内容及发布时间,乙方配合执行,甲方按发布天数平均转让费用额减免乙方相应转让费用。
第六条:特别约定
(一)乙方不得对标的广告经营权进行转让、抵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已收所有合同款项。
(二)
(三)乙方以合肥报业大厦西侧外立面户外广告牌经营权为载体代理的所有广告发布期限或与第三方客户所签广告发布期限均不得超过本项目约定的经营期限,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对超期限广告进行处置。如因此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不足部分由乙方补足。
(四)转让期间,乙方禁止发布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所有广告内容须经甲方审核通过且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发布,否则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文明城市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具体发布位置以甲方指定为准,乙方须无条件配合。
(六)乙方须自行确保广告牌版面及所发布内容,拥有合法使用权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如因乙方广告牌版面或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双方为此付出的一切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或终审判决中的赔偿金额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乙方实施作业前须向甲方备案并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作业,期间的人员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广告牌设施如有树木枝干或其他异物遮挡影响到广告牌发布效果,乙方自行协调解决并办理相关合法手续,必要时甲方予以协助。乙方在日常广告施工过程中,需及时告知甲方广告牌安全状态。
(八)合同期内,广告牌安全检查及日常维护由乙方负责。
(九)乙方自行承担广告上刊、下刊施工安全,并承担与广告发布相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制作费、施工安装(或拆除)费、电费、树木(或异物)遮挡修剪费、广告罚款等。
(十)合同期内,如因故要求拆除、改造广告牌,或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广告牌失去广告发布功能的,按实际使用天数据实结算转让费用(年转让金额/365天*实际使用天数),且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包括但不限于上刊画面未经甲方前置审批,上刊作业队伍及上刊作业时间、地点未报备,未按照安全管理要求实施上下刊作业,破损画面未在24小时内清除,随意丢弃画布,牌面遗留过期画布,画面清理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发布广告内容、未按照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等行为给予处罚,且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出现代为履行相应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合同期内,乙方若涉及相关处罚款项及代履行款项,乙方均应在甲方通知后一个月内完成支付,否则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且已收所有款项(包括合同款项)均不予退还。
(十三)广告如有损坏,以及对广告及广告设施上可能出现的小广告、贴纸、涂鸦、喷字,乙方应及时修复、处理完毕,不得影响美观。如乙方拒绝维修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转让费用的, 日以内的,按照应付款的 支付日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据此解除合同的,乙方需按照合同总额的 %支付甲方违约金。
(二)乙方因逾期付款外其他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按本条第2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若遇市政建设或行政管理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撤除户外广告的,甲乙双方应无条件执行,甲乙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建设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未履行期间的转让费用不予计算。
(四)因乙方问题提前解约,则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因乙方解约所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出让的广告牌运营权重新竞价,乙方在合同解除后七日内按甲方规定将正在发布的广告清理完毕,恢复原状,逾期未清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拆除。
1.因违反广告管理法规被行政主管部门告诫或处罚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2.故意毁损或破坏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
(二)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无论双方是否存在纠纷,乙方均应立即返还全部广告牌,纠纷问题可另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乙方违反该约定的,需按照约定转让费用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三)本合同终止后,广告牌与广告设置、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拆除,违者按照新品的重置价格予以赔偿。
第九条:其他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必须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未书面通知的,不得主张不可抗力。
(二)因违约方导致守约方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守约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
(三)合同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悖,应服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且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以下第(二)种方式处理:
(一)向 /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 。
(二)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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