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问时间:2026年09月14日 回复时间:2026年09月17日 |
| 异议内容 | 一、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2.2.4(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该项目(标段)有效投标人中,开标日企***平台60日信用 综合评价平均分最高的得满分10分(最高分相同的均得满分),其他有效投标人的分值=开标日该企业60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最高分×10。有效投标人无信用分的,60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按0分计。组建联合体投标的,采用联合体各***平台的最高信用分值。” ①该条款以“***平台”60日信用综合评价平均分作为10分评审因素,并按有效投标人最高分比例折算,属于以地方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结果参与评标打分。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并应对本地区信用评价、信用评分制度全面排查、违规修订或废止。 ②按“本企业60日均分÷最高分×10”的比例赋值,***平台历史信用积累决定价格分。***平台入驻、进入达州市场不足60日、未形成60日均分、***平台取得对应信用分的企业,会被系统性压低分数;其中“无信用分按0分”进一步将“无本地信用记录”等同于“信用最差”,与“***平台”不是同一概念,具有排斥外地、新进、跨专业经营主体的效果,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建议将2.2.4(4)“信用评价”10分予以删除,改为仅在资格审查或信誉评审中核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等严重失信信息,做“有/无”处理,***平台分数高低加分。 二、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执行定额《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20年)及相关配套文件,但根据川建标函(2026)262号通知《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里清单计价定额—房屋建筑工程》,自2026年9月1日起,应执行202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配套文件,请招标人明确投标报价是否执行最新的文件要求。 |
| 答复 | 针对上述异议内容,按对应顺序逐一答复如下: 1、依据川办规〔2025〕8 号第十二条,文件鼓励招标人参考运用信用评价结果。本项目信用分设置参考《达州市采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信用分***平台统一公开评价结果,对所有投标人同等适用,信用仅作为打分因素,不设置为资格门槛,已落实公平竞争审查,不存在歧视潜在投标人情形。 2、由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系统内提供的唯一模板为《达州市采用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21年版)》,招标文件模板已明确,投标报价(含成本)评审依据川建行规〔2021〕3 号、川建造价发〔2021〕65 号、川建行规〔2024〕17 号文件规定,故本次投标报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的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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